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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上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04-10 12:54:51.0 点击:3854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苏财综〔2013〕44号),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系。
  一、我市使用新版医疗票据的种类设置
  医疗机构为门诊、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按规定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版、电脑版)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版、电脑版)。各医疗机构原使用的“门诊挂号、诊疗费票据”可继续保留。
  医疗收费票据(手工版)一律设为三联,具体联次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脑版)设为二联,具体联次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存根联。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脑版)设为三联,具体联次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
  二、我市医疗收费票据增加的打印项目
  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实行按病种结算的,医疗门诊和住院收费票据按照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病种收费项目名称打印。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时,可在医疗门诊或住院收费票据中打印“体检费”收费项目。此外,我市医疗收费票据打印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文件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打印项目。
  三、我市医疗票据的号码编列
  我市医疗收费票据地区码按照省规定的地区码加县(市)区码在票据名称上方右端加印。市级及各县(市)区地区码分别为:320601南通市区,320621海安县,320623如东县,320681启东市,320682如皋市,320683通州区,320684海门市。
  四、新版医疗票据的供应对象
  新版医疗票据的供应对象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五、新版医疗票据的领购申请和供应程序
  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为全市医疗票据申请登记月。各县(市)和市区(市直、各区)医疗卫生机构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及村级卫生室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列《医疗票据领购申请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向所在地卫生部门申请领购半年的医疗票据使用量。当地卫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综合处,市财政局根据申报需求量统一交由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厂印刷。同时,符合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医疗机构,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医疗票据领购簿》。
  六、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启用时间
  各医疗机构现使用的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可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应统一更换使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做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平稳过渡,并做好旧版票据的清理、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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